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1)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根據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可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在中國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壹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由貿易區、國內通關等)的保理業務。).
(2)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根據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不合理違約或不能支付應收賬款時,能否將應收賬款反向轉讓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追索權保理是指當應收賬款無法向債務人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將應收賬款反向轉讓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追索權保理也稱為回購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沒有商業糾紛應收賬款不能清償,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也稱為買斷保理。
(3)單保理和雙保理
根據參與保理業務的保理機構數量,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壹保理是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重保理是兩個保理機構分別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如果買賣雙方的保理機構是同壹家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原則上可以視為雙重保理。商業銀行應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其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責任。
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被視為雙重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