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上市輔導機構應當是合格的證券機構,原則上應當與為公司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為同壹家證券機構。
上市輔導的內容應由輔導機構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發行上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以及上市公司必備的知識,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本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含5%)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參加發行上市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等證券基礎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督促其增強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
(2)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規範運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規範公司組織結構,完善內部速動政策控制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等。
(3)檢查股份公司的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立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和驗資是否合法,產權關系是否清晰,商標、專利、土地、房屋等資產的合法權屬是否處理妥當。
(4)督促企業實現自主經營,做到業務、資產、人事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他們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形成。
(五)督促企業規範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妥善處理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建立規範的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6)督促企業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規劃,對公募基金的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制定可行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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