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在境內外同時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壹百九十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唆使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造成上述情形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交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壹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唆使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導致出現上述情形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