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四)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期貨公司經營所必需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設立期貨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應當實行許可證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其經營的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業務頒發許可證。除申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期貨公司還可以申請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不得提供對外擔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期貨公司與客戶的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