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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抽屜協議的合法性

抽屜協議在很多上市公司壹直存在,已經成為股市潛規則,近兩年愈演愈烈。對此,證監會多次對出票人協議出具警示函。專家還指出,這種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協議是否是雙方的真實表達。如果簽訂協議時存在強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虛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則可以判定該協議不是雙方的真實表示。

最高法對此也有說明,概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和決策程序的必要性。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董事長等關鍵少數,如果不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決策程序,不發布公告,將不受法律保護。這也意味著,出票人協議的合法性已經從法律層面被否定,依法應認定無效。

近日,華友公司代表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訴冉生生源、冉生盛瑞、郭長偉案在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再次引發市場討論。對此,瑞金融也進行了案例說明。

有很多爭議點。

“抽屜協議”壹直存在於上市公司中,其合理性不斷受到質疑。事實上,華友公司原股東華潤鄭強訴冉生生源、冉生盛瑞、郭長偉壹案存在諸多爭議。在簽署《抽屜協議》時,冉生元已經持有中潤資源25%的股份,為第壹大股東。鄭強只持有大約7%的股份,所以簽署協議符合邏輯嗎?冉生盛元與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於2018年2月簽訂《確認協議》,約定冉生盛元引入戰略投資者,承接鄭強持有的中潤資源全部剩余股份。如果股票轉讓價格沒有達到鄭強的預期,冉生生源將補足差額。

看似簽署確認協議是比較正常的對賭協議,卻變成了抽屜協議。這樣存在的約定,改變了正常賭博的本來味道。與此同時,已經持有25%股份的冉勝元為什麽要簽下這麽壹份風險很大的協議,為只持有7%股份的鄭強補差價?在上述抽屜協議中,冉生元引入的戰略投資者是壹家國企,當時的收購價格在6元左右。自購買以來,上市公司股價壹直低迷。如果當時補差價,可能要幾個億。很難說這個協議能稱得上公平合理。

這很不合理。這種高風險的協議壹般公司是不會簽的,尤其是對小股東,除非有隱情。

這種邏輯關系說不通,背後是否隱藏著壹些問題,相關部門也沒有做出相關解釋。

強行簽字,有沒有法律上的好處?

服務上市公司多年的專家表示,上市公司簽訂的抽屜協議,很多都是在各種因素的幹預下簽訂的,被迫簽訂的並不少見。

據悉,本案協議是在鄭強為上市公司股東時被迫簽署的,對2018年初上市公司董事會換屆及公司管理層產生了延遲和幹擾,中國有資本根據確認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規定,以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協議、合同無效。有關部門在簽訂協議時沒有充分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僅持有7%股份的鄭強是否想從中獲取更多利益,從而拖延和幹擾公司的正常運作,迫使其簽署這樣壹份看似公平,實則風險巨大的協議?

並於2016 16年2月23日,在簽署出票人協議前,鄭強單方面向冉聖元出具承諾函,其中鄭強披露了中潤集團的重要債權、重要債務、重要資產及對外擔保情況。然而,在隨後的時間裏,鄭強披露的信息被反復證實存在大量不實情況。

如果這真的發生,鄭強實際上是在挖坑讓冉生進來。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最大的利益。

證監會已調查,法院已裁決。

關於中潤資源的問題,證監會還在調查取證階段,山東高院已經做出終審判決。對於山東高院的終審判決,輿論壹片嘩然。很多媒體質疑此案的不合理性,包括強行簽約、協議的合理性、鄭強承諾的資產是否真實等。

同時,證監會已經介入此事件的調查,很快就能完成調查。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證監會發布的調查報告會不會和山東高院的判決不壹樣。當判斷與調查報告不壹致時,有時會對整個金融市場產生負面影響。

只有各部門的壹致性,才能約束資本濫用權利,讓資本綁架公司的情況越來越少出現,市場才能步入正軌。

讓抽屜協議成為歷史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抽屜協議作為壹種歷史遺留問題,應該從股票市場退出。中國經濟運行中的潛規則和抽屜協議太多,對引入民間資本參與經濟活動非常不利。

雖然有機構認為“抽屜協議”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上市公司並購的進度。但必須承認,在這樣的協議中,往往存在灰色地帶,甚至違反法律法規。可見,通過認可“抽屜協議”來促進市場合規發展,並非良策。

就本案而言,如果證監會調查原股東有損害上市公司、欺騙冉盛元的行為,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都會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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