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板主要上市條件壹覽表
主體
資格
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自成立之日起連續經營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獨立
⊙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經營能力;
⊙ 5獨立性: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發行人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同業競爭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標準
操作
⊙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查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況;
⊙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通過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資金。
財務
和會計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 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凈額> 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 3億元人民幣;
⊙發行前股本≥3000萬股;
⊙無形資產占最近期末凈資產的比例≤20%;
⊙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會計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
⊙不存在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的情況。
募集資金的使用
⊙募集資金應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用於主營業務;
⊙募集資金數額或投資項目應與發行人現有的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適應;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存在同業競爭或對發行人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在董事會決定的專門賬戶。
股本和公開發行比率
⊙發行後總股本< 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必須≥25%;
⊙發行後總股本> 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必須≥10%。
註:公司有h股流通股的,公開發行比例按h股和a股流通股總價值計算。
股東
承諾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發行人公開發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回購其在發行人公開發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
創業板主要上市條件壹覽表
主體
資格
依法設立並連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應主要從事壹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
⊙發行人最近兩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獨立
⊙資產完整、業務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和機構獨立;
⊙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經營能力;
⊙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標準
操作
⊙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審計委員會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無損害投資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通過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況;
⊙公司章程對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核程序有明確規定,不存在違規擔保的情況。
財務與會計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 10萬元,並持續增長;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30%;
⊙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2000萬元,無未彌補虧損;
⊙發行後總股本≥3000萬元;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募集資金的使用
⊙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與發行人現有的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適應;
⊙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
股本和公開發行比率
⊙公募比例必須≥25%;
⊙若發行後總股本>;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必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