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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法律分析:

壹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減持規定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立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股份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第三,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為大股東設定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預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方式。

四是完善大股東和董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壹方面,為了有效強化大股東對公司和中小股東的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和大股東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定了限售條件。另壹方面,根據“權責壹致”的原則,《減持規定》從董自身違法違規的角度,規定了其不得減持的若幹情形。

第五,加強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合法有序減持。壹是《減讓條例》設置“反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方通過協議進行“化整為零”、“曲線減讓”的轉移。再者,減持規定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方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和董事減持股份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和董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公司前已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已作出限制股份轉讓的承諾,應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轉債換股、股權置換等原因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和董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忠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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