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期報告分為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季度報告分為第壹季度(春季)報告和第三季度(秋季)報告。中期報告涵蓋了廣泛的內容和形式。比較常見的是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其他重大事項也會由壹些中介機構同時發布,比如回訪報告、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律師見證報告等等。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
實施信息披露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發展趨勢,有利於證券主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利於公眾根據獲得的信息及時采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也有利於上市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的監督。
擴展數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征:
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它是壹個以發行人為主線,多主體參與的體系。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體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1,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他們發布的信息往往與證券市場的大政方針有關,因此也是比較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
特別是,證券市場監管機構不僅是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信息披露法律實施的保障機關,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2.信息披露的壹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依法承擔披露義務,主要披露自身及相關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者。
3、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他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壹般沒有信息披露義務,但在特定情況下,他們會履行披露義務。
4、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他們是要制定壹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還要發布極其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改革等,所以他們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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