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依法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該股票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已經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超過10%;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質量高、規模大、股權分布合理,形成壹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良好的聲譽。
由於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多,法律更關註他們的交易安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證券法》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要求。上市的前提條件是股票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公開發行,然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雙方簽訂上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