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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基本資格:

(1)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5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歷。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 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65,438+0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第八條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權相適應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職資格;(二)具有本規則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獨立董事和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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