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金額是多少?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沒有限制。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單項對外擔保若超過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65,438+00%、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擔保,須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上市公司不得為非法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需要股東大會審議的情形有哪些?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5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總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單項擔保;
4.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5.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6.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7.擔保金額連續65,438+02個月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創業板3000萬元);
3.擔保方式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保證合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沒有限制。但證券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明確規定,作為上市公司,不能為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雖然擔保金額沒有限制,但是擔保金額越大,上市公司要承擔的風險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