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選舉產生的。章程只規定了其選舉辦法。
3.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絕對必要的條款必須有董事長的方式。
4.其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