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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決定董事長的任免?

法律分析: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⑴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選舉產生的。章程只規定了其選舉辦法。

3.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絕對必要的條款必須有董事長的方式。

4.其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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