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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誰來合並?

合並報表的範圍是合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中國證監會召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研討會,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股份制事務的同誌和部分金融、證券專家、法律專家出席。與會人員聽取了證監會調查組關於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並案件的匯報,並進行了討論。與會者壹致認為,面對當前不時涉及上市公司的企業合並問題,政府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相關信息會報道到妳的報紙(期刊)上,以便妳了解和掌握。相關觀點可以摘抄,但盡量完整,以免造成誤解和偽仿。與會專家壹致認為,企業間的收購兼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結果,是企業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經營不可或缺的手段。它有利於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促進資金的合理流動,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應該允許企業進行探索和試驗。對部分上市公司並購的探索,揭示了相關的矛盾和問題,以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完善證券市場管理。其積極改革、大膽探索的精神應予肯定。但以上市公司為主體的收購兼並活動,會對股票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必須有明確的操作規則。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只是對公司合並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明確具體的政策和操作的法律依據。從會上討論的案例來看,暴露了很多問題。專家認為,當前股份制企業試點過程中的壹個突出問題是,《公司法》生效後,定向募集公司面臨著何去何從的感覺。以換股方式與上市公司合並,不僅是壹般的公司重組問題,還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的變動;變化的結果往往是上市公司增加了國家股、法人股或內部職工股,給股市增加了潛在的擴張因素,增加了股市宏觀管理的難度。如果不加以規範,由此產生的“示範效應”可能會給股市的規範和上市公司的運作帶來新的障礙。有專家指出,壹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合並過程中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中,突出的問題有:壹是合並對象為違規發行的定向發行公司。根據1993年4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內部職工持股不規範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1993年7月5日國家體改委關於清理內部職工持股不規範做法的通知等文件,但在合並前,這些公司存在的內部職工持股過多、法人股不足、總股本不足等問題,並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有法律專家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這類公司屬於無效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上市公司與上述公司簽訂的合並協議應為無效合同。因此,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嚴肅的。第二,由於上市公司因合並而增持股份,未來必然存在如何上市流通的問題,而個別企業的領導向員工做出了可以上市的承諾,這無疑是為上市開辟了新的渠道。有專家認為,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這種換股行為應當是“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範圍發行股票”,應當予以處罰。三是合並前未履行必要的評估、審計程序,合並各方在合並前未清理債權債務。有專家認為,這種做法使轉股失去了科學、公允的依據,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規則。第四,壹些專家認為,個別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在合並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時,未能執行國務院和國家體改委的有關規定,並出具了批準文件。行政機關的不規範行為使企業的不規範合並變得更加復雜。有專家指出,壹些上市公司在並購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實際上違背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雖然它們暫時迎合了壹些人的利益,但上市公司本身最終將受到市場規則的懲罰。這壹結果與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專家建議,為避免其他公司盲目跟風,應盡快制定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合並的法律文件。在這份文件中,至少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①明確界定上市公司因合並而增持股份的行為。有專家將目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方式歸納為公開發行、配股、配股和因合並新增股份四種,並建議對後者作出專門規定。(2)是否為與其他公司合並的上市公司制定必要的經濟指標。有專家認為,為保證社會資源向合理方向優化配置,保證上市公司有能力吸收合並其他企業,使股東權益不受損害,應對吸收合並其他企業的上市公司的資產規模、經營狀況、經濟效益等做出適當下限。(3)被合並公司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能否以不同價格並入上市公司。有專家認為,根據同股同權原則,合並後被吸收方不同類型股東持有的普通股必須同價進入上市公司股份;有專家認為,對被吸收方不同類型股東持有的普通股分別定價更為合適,因為未來流動性的差異導致未來收益不同。(四)合並方股份轉換的價格基礎。專家提出三種觀點:壹是凈資產基準論,二是內部收益率基準論;第三,雙方充分尊重市場行為來協商價格理論。⑤制定壹套完善的股份公司合並操作流程。其中,合並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此外,與會專家認為以下問題也值得證券管理部門關註:(1)公司內部職工股並入上市公司後的定性問題。有專家建議,這些股份在公司上市前應視為內部職工股,在合並之日起三年後上市交易。有人建議,因合並而增加的股份應視為特殊內部股,不應上市。(2)應明確審批公司合並的主管機關,避免形成多頭管理。(3)公司並購中的信息披露與證券欺詐防範。在這次研討會上,還討論了個別上市公司上市後“剝離”非經營性資產的問題。與會專家壹致認為,上市後減持國有股的行為屬於股東退股性質,不符合《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而且國有股退出可能導致公司發起人股份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所以上市公司上市後個人股東單方面減持股份是違法的。也有專家認為,對於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單方減少出資不僅違反了《公司法》第93條的相關規定,而且根據國外證券市場的經驗教訓,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可能被認定為證券欺詐。在壹些海外國家和地區,公司股本的減少必須由法院判決。目前國內還沒有類似的規定。專家建議,為避免與國際慣例接軌,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對此次會議高度重視,劉鴻儒主席就相關匯報材料作出批示:“盡快研究,形成規定”。目前,關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並的法律法規正在制定中。有關人士指出,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在處理重大改革問題時,不僅需要改革的勇氣,更需要科學的態度和嚴謹的作風。應認真研究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企業行為規律,並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我國股票市場仍處於試點階段的特點和股票供求關系的變化。不考慮實際情況的約束而盲目行事是不可取的,不僅可能導致法律後果,還可能給企業本身增加新的負擔,給其未來發展帶來新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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