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三)上市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並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幹涉和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監事會的監督記錄和財務或專項檢查結果應當作為評價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
(五)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可以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引用1個案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