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股:配股是按照壹定的配股比例,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向原股東配售壹定股份,進行融資的行為。
2.發行:發行的意思是“增加發行”。發行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方式。公開發行面向全體投資者,私募面向少數特定投資者。
3.發行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債券。發行可轉債,上市公司獲得了融資,但也增加了壹筆債務。如果投資者將可轉債轉換為股票,就意味著上市公司不用償還相應的資金。
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有哪些不同?
1.融資條件比較
(1)盈利能力的要求。發行要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低於6%的,發行當年加權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壹年。配股要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發行可轉債要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對於能源、原材料、基建類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7%。
(2)對分紅的要求。增發和配股都要求公司近三年分紅;發行可轉債要求最近三年,尤其是最近壹年現金分紅。
(3)與前壹期的時間間隔。發行所需時間間隔為12個月;分配所需的時間間隔為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但對於發行可轉債並沒有具體規定。
2.融資成本比較
發行和配股都是股票發行。由於配股面向的是老股東,操作程序相對簡單,發行難度相對較低,兩者融資成本差異不大。迫於市場和股東的壓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壹定的分紅水平。理論上,股票融資的成本和風險都不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募集公司債券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轉換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