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違背了基本的傳統孝道。該員工在父親生病時請假,但未獲批準。父親去世後,他仍被拒絕再次休假。他回家參加葬禮,但被解雇了。企業的這種行為明顯違背了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孝道。如果不允許父母去世後讓孩子搭車的做法,那麽這樣的企業可以說是沒有道德的。孝順是我們壹直倡導和積極提倡的美德,不應該是任何外在的。
第二,辭退員工不符合規定。員工返崗後,企業以曠工為由辭退員工,辭退後對其沒有相應的補償。這種做法明顯不符合用人規定。無論哪個公司,都要有壹個關於員工照顧的規定,包括喪假,每個員工都享有這個權利。但企業不僅沒有讓員工辭退員工享受權益,事後也沒有任何物質補償。
第三,員工沒有意識到錯誤。公司辭退他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該員工7萬余元人民幣作為最多賠償。但公司不服這壹結果,再次上訴。雖然仍然維持原判,但是從公司的行為可以看出,公司並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仍然認為辭退該員工沒有錯,所以會再次上訴。只能說公司沒有壹點人情味。
所以在選擇公司的時候,也要擦亮眼睛,多比較。如果想到上述企業,就不用去了。而且在職場上,也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能吃不該吃的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