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和財務上分開,以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本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了修訂。
3.配股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4.前次發行的股票已足額募集,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與上壹次發行的間隔時間超過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65438+10月1 ~ 65438+2月31)。
5.公司上市超過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65,438+00%以上;上市未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照上市後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內,任何壹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6.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文件沒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
7.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後,公司預計凈資產收益率應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股僅限於普通股,配股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9.公司配股發行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前次發行和募足股份後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配股申請不予批準:
壹是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擅自改變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四,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不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五是申請材料存在虛假陳述。
第六,公司擬配股價格低於配股前公司每股凈資產。
第七,公司資產用於擔保公司股東或個人的債務。
第八,公司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者存在重大關聯交易,明顯損害公司利益。
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