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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籌資的過程和目的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6月5438+10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則》(2008年2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數

壹個專用賬戶(存入專用賬戶)專用賬戶數≤募投項目數原則:專用賬戶數≤募投項目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單獨設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數量的原則是:專用賬戶數量≤募集項目數量。

超募資金也應存入專戶[wing1]

如有兩次以上融資,應分別設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署三方協議的期限。

兩周內(新協議也應在變更到期或終止後兩周內簽訂)和壹個月內(新協議也應在滬深中小企業到期或終止後壹個月內簽訂)。

3.三方協議至少應包括的內容(協議簽署後,應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布協議的主要內容)。

(壹)上市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存入專門賬戶。(二)專用賬戶賬號、涉及的集資項目、存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隨時在商業銀行查詢專用賬戶信息;(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專項賬戶累計支出通知觸發點(統壹口徑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壹次性或在65,438+02個月內從專用賬戶提取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壹次性或在12個月內提取超過5000萬元或專項賬戶總額20%的,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壹次性或在12個月內從專用賬戶提取超過1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5%的,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壹次性或在654.38+02個月內提取超過人民幣654.38+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654.38+00%的,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連續三次未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未及時將大額提款通知專用賬戶,或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調查專用賬戶信息的,保薦機構或上市公司可單方解除協議,協議解除後上市公司可註銷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4.嚴禁集資性行為

1.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借給他人、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方占用或挪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當年實際使用的募集資金與當年投資計劃預計使用的差額超過30%。

無規定1,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應調整。

2.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更原因等。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1.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應當進行調整。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說明原及本期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更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此前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

(1)未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金額不確定。

參照募集資金項目變更履行相應的程序和披露義務。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出具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1。註冊會計師出具了鑒證報告。

2.保薦人給予明確同意。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明確表示同意。

5.監事會出具了明確的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自收到募集資金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並確定了預先投入的金額。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提案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更換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不需要走程序

沒有明確的報告不需要程序。

置換完成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7.上市公司臨時使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運作;

(2)壹次性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筆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4)已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前期募集資金已歸還(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發起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1)不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筆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4)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1)不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3)壹次性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筆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5)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已經歸還(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壹)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

(二)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筆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4)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已經歸還(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出具的明確協議。

(六)僅用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和公告。

8、單個募集資金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提案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元或低於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的5%的,免於披露程序和年度報告。無董事會審議通過的1號規定,

2.發起人給出明確且壹致的意見。

低於50萬元或低於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的65,438+0%的,免於披露程序和年度報告。單壹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剩余資金挪作他用時,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壹)獨立董事出具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出具明確同意意見;

(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二)非募集資金項目

參照募集資金項目變更履行相應的程序和披露義務。沒有參照募集資金項目變更履行相應程序和披露義務的規定。同上:創業板不區分余額用於募資還是非募資,也不區分余額資金規模。

9.募集資金余額

第十三條全部募集資金項目完成後,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超過募集資金凈額65,438+00%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項目完成後方可使用剩余募集資金。

(1)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2)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低於500萬元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辦理手續,並在最近壹期定期報告中披露。無規定第二十八條全部募集資金項目完成後,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超過募集資金凈額65,438+00%的,上市公司使用剩余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出具的明確協議;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65,438+00%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得到保薦機構明確同意後方可使用。

剩余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低於300萬元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65,438+0%的,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申請。同上

10-1募集資金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項目的變更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項目的意見;投資主業。

10-2視為募集資金項目變更:

(1)取消原集資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主體;

(3)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方式;

(四)以募集投資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發行文件中未披露)

(5)上市公司將項目盈余(含利息收入)募集資金用於非募投項目(含補充流動資金)的,(1)取消原募投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主體;

(3)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額與計劃投資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30%的;與上交所的規定相同(1)取消原募投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主體;

(3)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前款所列程序可以免除,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征求保薦機構意見。深交所的這壹條款比較嚴格,認定募集資金項目變更與上交所的規定壹樣,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征求保薦機構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和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經辦

1.全面查閱募集資金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專項報告》

2.該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1.至少檢查壹次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任何違規行為。

3.董事會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年檢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關於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1。董事會應當對當年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現場調查壹次,每季度壹次。現場勘查沒有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和處理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機構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提交本所。1.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和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年度報告應當同時披露並報送交易所。1.保薦機構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在核查報告披露後10個交易日內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管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半數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註冊會計師的專項審計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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