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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是什麽時候?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壹季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即1月至4月)編制,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即7月和8月)編制,季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和九個月結束後30日內(即第壹季度報告在4月,第三季度報告在10月)編制。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其摘要,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披露其正文。若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違反相關規定買賣公司股份,或其他公司涉嫌違規買賣公司股份,且公司已披露將追回涉嫌違規所得的,公司應在本年度報告全文的“重大事項”中披露董事會追回所得的時間及金額。在執行新會計準則過程中,上市公司根據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最新發布的規定,對上期披露的2007年初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進行變更或調整的,應當與本年度報告壹並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並在董事會決議公告中說明變更或調整的具體項目和金額。

法律依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主要審查合夥企業年度檢驗材料的下列內容:

(壹)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二)企業變更經營場所是否符合變更登記的規定;

(三)企業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過期;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

(五)企業經營方式是否在註冊經營方式範圍內;

(六)合夥人的名稱和住所是否已按規定登記;

(七)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變更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登記;

(八)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註銷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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