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需要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且投資者並不知情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現狀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時,應當將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不得以新聞發布或回答記者提問等任何形式代替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臨時報告義務。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及相關文件報送上市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備查,並備置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第八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同時使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兩種文本的內容壹致。如果兩個版本之間有歧義,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以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核準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相關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除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上市公司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及其持股情況;監事、經理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