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市公司應披露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包括財務審計費用和財務審計以外的其他費用。
(2)上市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的財務審計費用,是指上市公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為審計、審查或審閱其財務報告或其他事項而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的費用。財務審計以外的其他費用,是指上市公司因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資產評估或咨詢服務而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
(三)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時,應說明差旅費等費用的承擔方式,同時還應說明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包括未支付的金額。
(四)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時,應當以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披露報告年度與上壹會計年度的比較數字,如會計師事務所在上述期間發生變更,應單獨披露。
(五)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聘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應分別披露支付給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
(六)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時,應當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確認。
(七)為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時為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收費服務(如咨詢服務)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披露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後,披露董事會對其他服務收費是否影響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