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標準,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協議收購和公開收購。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個人股東訂立股份轉讓協議,以達到收購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公開收購是指收購人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公開發出收購要約,購買其持有的股份,受要約人承諾後再轉讓股份,以實現收購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
2.部分收購和全部收購。部分收購是指收購人計劃收購目標公司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全面收購是指收購方計劃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
3.任意公共購買和強制公共購買。任意公開采購是指由采購人決定的公開采購。強制公開采購是指采購人在具備法定情形時,依法必須進行的公開采購。
作為壹種獨立的收購方式,按照國外法律界的普遍觀點,上市公司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為了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在證券場所之外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達成股份收購協議的行為。由於協議收購僅發生在收購方與目標公司少數大股東之間,大部分中小股東被排除在外,導致大部分中小股東在並購中處於被動局面,公平和監督原則難以落實。基於此,許多國家並不支持協議收購的方式。即使在證券市場發達、監管措施完備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有些規則只通過判例確定,成文法中沒有關於協議取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