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存在就是為了盈利,而稅收作為企業的成本,與企業的利益息息相關。合理有效地控制企業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是每個企業的經營目標。要實現這壹目標,只有稅收籌劃。由於稅收籌劃在我國還是壹個新生事物,還處於探索、學習和實施的初級階段。因此,如何合理、合法、有效地降低企業稅負,提高資金回收率,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為企業的進壹步發展創造活力,還不是特別清楚。即使是現在,絕大多數企業都沒有自己單獨的稅務部門,只有壹些有實力的跨國企業才有自己單獨的稅務部門和稅務經理。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不斷規範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籌劃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越來越大,越來越成為納稅人財務管理或經營整體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稅收籌劃的誤區對於企業來說,經營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企業有足夠的競爭力,追求利潤最大化。從企業內部來說,如果企業要增加利潤,增加資產,當然可以通過調整商品價格、增加銷量、提高產品質量來增加收入,但漲價可能會導致失去市場的風險,從而迫使企業在盡可能降低成本、消耗和稅負方面做出努力。但往往在這個時候,企業采取偷稅或者避稅的做法,認為這就是稅收籌劃,把合理的稅收籌劃理解為偷稅、避稅。但這種方式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其結果不僅不能免除納稅義務,減輕稅負,反而會增加企業的稅收支出,影響企業的形象和聲譽,削弱市場競爭力。其次,稅收籌劃必須提前規劃、設計和安排。稅收籌劃可以貫穿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但絕不是事後籌劃。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後於納稅行為。如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增值稅或消費稅,收入實現或分配後才繳納所得稅等。這時,有些企業在應稅行為或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並不聘請註冊稅務師進行籌劃,而是等到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或稅務機關查出問題後,才想到咨詢註冊稅務師進行納稅籌劃,然後想辦法少繳稅。那麽這樣的做法無異於亡羊補牢,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另外,好的規劃方案不壹定是稅最少的。稅收籌劃的目標是選擇低稅負和延期納稅,是為了獲得稅收利益。但稅收籌劃不應局限於單個稅種的稅負,而應著眼於整體稅負的權重,因為納稅人的經營目標是獲得最大的稅後利潤,這就要求其整體稅負最低。在考慮整體稅負的同時,也要著眼於生產經營業務的拓展。即使多繳稅,長期來看資本回收率也能提高,對投資者和納稅人都是有利的。這樣的稅收籌劃方案仍然是可取的。根據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必須根據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制定稅收籌劃。要從管理的角度看這種管理模式是否適合公司自身發展,再從稅收的角度看這種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經營模式,然後在此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所以這不僅僅是為了計劃而計劃。所以從稅收的角度,我們不只是看壹個國家或者壹個公司,而是看整個集團。有些策略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可能不劃算,但從集團的角度來看是有利的。過去,企業更註重納稅申報和納稅籌劃。但是現在在做交易和做決定之前需要做好計劃,因為當做了決定,簽了合同,很多事實就不能再改變了,可能會導致公司多交稅。所以現在越來越多的CFO意識到,在制定稅收規劃和框架之前,稅務部門也要參與進來,及時與他們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浪費。而且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陸續招聘稅務經理,專門了解稅收政策知識,從宏觀角度為企業控制稅務風險,真正從大局出發,通過稅務籌劃為集團的長遠發展謀求利益最大化。不同類型的企業如何進行稅務籌劃?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上有不同的特點。投資者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也會有不同的投資回報,從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收入和盈利能力。因此,當企業成立時,就有必要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做壹些積極的規劃。我國對公司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的經營利潤征收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也需要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其經營利潤不繳納公司稅,只對合夥人分享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其主要因素,就合夥企業和股份公司而言,合夥企業優於股份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征收壹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公司要重新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有優勢的,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壹般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其次,在計算兩類企業的總體稅後收益時,不僅要看名義稅率,還要看總體稅率。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整合”措施普遍好於合夥企業,“整合”意味著消除重疊的稅種,部分稅種會被消除。第三,如果合夥人中既有境內居民,又有境外居民,就會出現合夥企業跨國籍稅收的現象,稅收會因國籍不同而不同。壹般情況下,大型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業應采用合夥企業。這時,企業要跨地區經營,通常的做法是在其他地區設立子公司,即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分公司不屬於。兩者的區別在於:壹是設立程序不同,在其他地方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辦理的手續多,設立手續復雜,開辦費也大,而設立分公司的手續相對簡單,費用相對較少。另外,會計和納稅的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獨立納稅申報,當地稅務機關首選,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總公司核算盈虧,統壹納稅。如果有盈虧,分支機構和總公司可以在繳納所得稅前相互抵扣。當然,稅收優惠也不壹樣。子公司承擔全部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可享受免稅期、優惠政策等各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作為非獨立法人,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比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只能適用於獨立法人企業。在稅務籌劃中如何與稅務機關協調溝通,稅務人員與公司其他部門以及稅務機關的溝通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籌劃是否順利進行。稅務人員要多和公司其他部門的人溝通,尤其是財務方面的人,多做拓展。他們不能等到最後壹個問題出現再去解決,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已經發生的事情是沒有辦法改變的,他們能做的就是減少影響。但如果能早壹點和稅務部門的人溝通,早壹點發現問題,早壹點解決,完全可以規避風險。比如壹個公司想收購壹個業務,但是如何收購,收購後如何運營,都是公司在收購前需要考慮的事情。這就需要財務人員盡快與公司內部稅務部門溝通,安排好收購前的壹切事宜,比如收購這家企業有沒有風險,如何解決。在和稅務機關溝通的時候,要註意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需要和稅務機關說清楚。因為企業和稅務機關對稅法的理解是不壹致的,企業能做的就是盡早和稅務機關溝通,把自己對稅法的理解和實踐告訴他們,不會因為和稅務機關的壹點小爭執而做出過度的稅收籌劃。壹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規定,企業應該以正當的方式納稅。但是,如果企業和稅務局對稅法的理解有爭議,那麽企業就要準備足夠的資料,向稅務局解釋當初為什麽做出那個決定。告訴稅務機關背後的動機。這種做法是稅務當局所偏愛的。因為現在不像以前了,稅務局的官員兢兢業業,越來越重視稅務風險管理。現在他們需要企業的技術和數據支持,以便他們做出決策。對於在不同地區有子公司的企業,他們的稅務主管應該註意這樣壹種情況。也許當妳和壹個地方稅務局溝通的時候,妳會得到壹個好的結果。但是,如果我們用同樣的方式和另壹個稅務局溝通,可能會出現兩種後果。壹個是這個稅局同意上壹個稅局的觀點,但另壹個後果是新稅局會和上壹個稅局溝通,然後推翻之前同意的。所以稅務經理要權衡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