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中期報告,主要是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收購或合並的公告;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又稱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必須依法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自身的財務變動、經營狀況等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循的原則;
1.真實性原則,信息披露應當基於客觀事實或者基於事實的判斷和意見,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者虛假陳述。
2.準確性原則應使用清晰恰當的語言和簡明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3.完整性原則是指內容要完整,文件要齊全,格式要符合規定要求,不能有重大遺漏。
4.及時性原則是指所有重大信息都應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
5.公平原則是指重要信息應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開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在境內外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