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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1。主體資格:a股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治理: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3.獨立性: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對市場獨立運作的能力;資產完整性;人事、財務、機構和業務獨立。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存在同業競爭。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根據重要性原則適當披露關聯方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況。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近三年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7.股本和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公眾持股至少為25%;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可以降低發行比例,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第壹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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