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的作用:
1.設立公司最重要的條件和文件
公司的設立程序始於公司章程的訂立,止於設立登記。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設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之壹。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應當審查公司章程,決定批準或者登記。公司沒有章程,不能審批登記。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本章程壹經有關部門批準,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對外即發生法律效力。公司根據章程享有各種權利,承擔各種義務,符合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有關機關有權進行幹預和處罰。
3.公司對外業務往來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和細則,包括經營宗旨、財產狀況、權利義務等。,它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方與公司進行經濟往來提供了條件和信用基礎。任何按照公司章程與公司經濟發生關聯的人,都可以依法得到有效保護。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範。
本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準則,由以下內容決定。第壹,公司章程作為壹種行為準則,不是國家制定的,而是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制定的。《公司法》是制定本章程的基礎。由於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不可能兼顧每個公司的特殊性。各公司依據《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能夠體現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準則。第二,公司章程是壹種法律之外的行為準則,由公司自己實施,不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有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時,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由公司自行解決。第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準則,只具有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效力,不具有普遍效力。鑒於公司章程的上述功能,有必要加強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章程和公司法壹樣,* * *承擔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界定清楚,不能做出各種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控制公司章程,從國家管理的角度監督公司的設立,保證公司設立後的正常運作。
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壹)《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
(二)公司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壹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本章程的法律效力: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公司規章制度決定了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的效力,同時約束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必須依照本法制定。”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約束公司。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和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壹旦公司侵犯了股東的權益,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公司章程約束股東。
本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條例。每壹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制定最初的公司章程,還是後來因認購或轉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都受該合同的約束。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義務。如果股東違反這壹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對其提起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股東只是作為股東受到公司的約束。如果股東以其他身份與公司有關系,公司不能根據公司章程向股東主張權利。
(3)公司章程約束股東之間的相互關系。
公司章程壹般被認為是股東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使股東之間相互負有義務。因此,如果壹個股東的權利因另壹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害,該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向另壹個股東主張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股東權利請求的基礎應當是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其他股東不能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只能通過公司或者以公司的名義主張權利。
(4)本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董事、監事和經理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提起訴訟。然而,董事、監事和經理是否對股東負有直接的信托義務,這壹點尚無定論。壹般認為,董事的義務是對公司而不是直接對股東。所以壹般情況下,股東不能直接起訴董事。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壹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壹些例外。當公司董事故意或者重大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直接侵害股東利益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向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主張權利。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也沒有規定股東代表訴訟。但在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滿足境外上市的需要,並與境外上市發生地國家的相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訴訟權。《必備條款》第七條還將本章程的效力延伸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規定:“本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上述人員可根據公司章程主張與公司事務相關的權利。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壹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