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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什麽情況下會被貼上ST的標簽,ST股有哪些表現形式?ST股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摘帽?

只有“ST”“* ST”公司消除了以下所有情況,才能摘掉帽子。

什麽是“ST”和“*ST”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將冠以“ST”:

1)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2)註冊會計師對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未經註冊會計師和有關部門確認的部分後,小於註冊資本;

4)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原因。,上市公司主要經營設施遭受損失,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基本暫停,三個月內無法恢復;

5)公司涉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且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賠償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0%;

6)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活動;

7)公司存在其他異常情況,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對股票交易實施特別處理的;

8)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以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產;

9)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10)公司主要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但公司對應的債權未能足額計提壞賬準備,公司面臨重大財務風險;

11)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將冠以“*ST”: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報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準);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更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對以前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財務會計報告因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

(五)自股票復牌之日起至復牌後第壹次年度報告披露日止的公司;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什麽樣的公司會被暫停上市退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3.2.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報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準);(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更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滿兩個月的;(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公司股票停牌滿兩個月的;(五)公司可以解散。(六)法院受理有關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13.2.2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壹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退市風險警示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起始日期;(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取消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五)公司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六)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14.1.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 (壹)因13.2.1條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二)因13.2條第(三)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被提出股票交易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四)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五)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14.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因14.1條第(壹)項原因導致股票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新年度報告的;

(2)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新年度報告顯示因14.1條第(壹)項情形導致股票暫停上市後公司虧損;

(3)股票因第14.1.1條第(壹)項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壹期年度報告,但在隨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因14.1條第(二)項原因導致股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未按要求更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兩個月內未按要求披露更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未來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的;

(五)因14.1條第(三)項原因暫停股票上市後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或者兩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但未在隨後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的;

(六)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七)恢復上市申請未獲批準;

(八)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

(九)上市公司、收購人以終止股票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發出要約收購的,本方案實施後,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向本所申請終止上市的;

(十)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會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十壹)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十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規則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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