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的本質是債務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在二手市場流通的轉讓債券稱為上市債券。包括上市公司債券、上市可轉換債券、上市政府債券等。其特點適合隨時可以變現的閑置資金的投資需求,變現容易,流動性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壹條公司債券終止上市有下列三種情形: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未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後果嚴重。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或者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逾期未消除。
(三)公司解散、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在此情況下,證券交易所應終止債券上市,並由有關方面處理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