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QSY 1421-2011)安全鎖定與掛牌管理規定第五條管理要求。
5.1.1在運行過程中,為了避免危險能量在設備、設施或系統區域的積聚或材料的意外釋放,所有危險能量和材料隔離設施都應上鎖並貼上標簽。
5.1.2每壹個不參與作業的人,作業前都要確認隔離到位,上鎖掛牌,並及時與無關人員溝通。整個操作期間,包括換班,都應上鎖並貼上標簽。
5.1.3上鎖和掛牌應由操作者和操作者本人進行,安全鎖和掛牌應放置在正確的位置。特殊情況下,如果我鎖定有困難,就要別人在我眼皮底下鎖定。安全鎖鑰匙必須由操作者本人保管。
5.1.4為了確保操作安全,操作員可能需要額外的隔離、鎖定和標記。當操作員對隔離和鎖定的有效性有疑問時,他可以要求再次測試所有隔離點。
5.1.5使用安全鎖時,鎖上應貼有“危險禁止操作”的警示牌,鎖必須掛牌。在特殊情況下,如特殊尺寸的閥門或電源開關不能上鎖時,只有經過確認和書面批準後,方可懸掛警示牌並上鎖,但應采用其他輔助手段達到不上鎖的同等要求。
5.1.6鎖定和掛牌後,應通過測試確認危險能量和材料已被移除或隔離,否則所有危險能量和材料的來源應被視為未被消除。停電後,應通過通電或放電接地檢查所有電氣危險。
5.1.7隔離點的標識、隔離和隔離方案制定應由當地人員、操作人員或雙方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