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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證券公司需要什麽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

第六條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開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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