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
地址: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停車場智能管理設備的技術開發,讀卡設備、門禁機、考勤機、收費員、道閘、通道管理設備、機電產品、監控系統軟硬件的銷售,貨物和技術的國內貿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有* * *名股東:
第壹方
名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名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會;
(三)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5)按出資比例分割紅利,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解散後,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7)公司侵犯其合法利益時,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予以糾正,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
第九條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所認繳的出資對公司負責;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壹條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司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登記前繳清,且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股權轉讓後,各股東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擔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股東未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非貨幣出資,但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大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是每年12月舉行的例會。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壹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壹般情況下,股東大會決議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含半數)及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為有效。
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含半數)並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作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股東大會。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管理機構,根據公司情況設經理和若幹管理部門。
公司管理機構的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壹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人。監事由股東大會任命。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
第四十壹條公司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束後30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四十四條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壹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並報股東確認。並提交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登記事項及其他重要條款發生變化時,應當修改本章程。
修改章程的程序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修改章程,只修改修改後的章程或制定新的章程。
第五十六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對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是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本章程自公司變更登記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