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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給我提供壹個成本信息失真的案例?

銀廣夏公司全稱夏光(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ST銀廣夏(000557)。1994 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壹度被稱為“中國藍籌第壹股”。2001年8月,《財經》雜誌發表《陰陷阱》壹文,曝光了陰虛構財務報表事件。根據專家的意見,天津夏光出口到德國程心貿易公司的是“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夏光提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運轉,也生產不出宣稱的數量;天津夏光萃取產品的出口價格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部分產品根本無法用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設備進行萃取。

(2)疑慮

(1)的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中藥材、葡萄酒釀造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很少超過20%。(2)如果天津夏光申報的出口情況屬實,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應辦理數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中沒有出口退稅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收入毛利為5.43億元。按照17%的稅率,該公司至少應繳納增值稅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2000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僅沒有欠交,而且沒有全額抵扣。(3)2000年,公司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總體保持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賬款總額也與短期借款總體保持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的銷售和資金回籠都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通過囤積巨額貨幣資金來顯示銷售和回款。(4)簽約總額60億元的Fedelity Trading GmBH,僅單線聯系銀廣夏。說是百年老店,其實是個小貿易公司,註冊資金只有6.5438億馬克。(5)原材料采購量大,都是整數噸位。如果壹次買幾千噸肉桂生姜,恐怕全廠都撐不住,倉庫和技術也不允許外人檢查。(6)提取技術高溫高壓耗電大,但1999的水電費才20萬,2000年才70萬。(7)1998之前的所有財務數據神秘“消失”。

(3)欺詐和違規行為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司從65,438+0,998至2006,5438+0累計虛增利潤77,654,38+0,567,000元,其中:虛增65,438+0,776,654,38+0,000元,主要原因如下。1999虛增17818600元,實際虧損5003200元;2000年虛增56704.74萬元,實際虧損1494065438+萬元;2001,1-6月虛增894萬元,實際虧損25576438+0萬元。從購買原材料到生產、銷售和出口,該公司偽造了所有文件,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匯票、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之後,審計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最多的會計師事務所深圳中天勤,實際上因銀廣夏利潤造假案而解體。財政部也於9月初公告,擬撤銷、許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撤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秦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4)假流水線

庭審記錄顯示,6月1999 11,接到(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丁電話,要求其每股收益0.8元。董做了壹個相應的計算,得出了天津公司需要多少利潤。然後,根據這個利潤,他計算出天津夏光需要多少產量,需要多少銷量,需要購買多少原料。1999的財務造假是從購買原材料開始的。董波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使這些單位作為天津夏光的原料供應商,虛假采購原料蛋黃粉用於提取產品。生姜、肉桂、產品包裝桶等。,在黑市上購買發票、匯票、銀行匯票等票據,偽造這些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夏光寄給這些單位的銀行匯票。有了原材料的購買,產品就有了銷路。董波偽造了四份出口報關單,總價值為5665438多萬馬克,以及德國高捷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三份出口產品銀行收據,金額為5400萬元。為了改進偽造工藝,董波還指使時任天津夏光提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閆金代偽造提取產品的生產記錄。因此,嚴金代指使天津夏光員工偽造虛假的原料收貨單據、班組生產記錄、產品發貨單據等。最後,董波虛構天津夏光萃取產品出口收入為23898.6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78.66萬元。2000年,財務欺詐仍在繼續,但這壹次不再需要編造原材料供應商。仍接受龔敏的指示,董波偽造了虛假的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票、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和德程心貿易公司支付的付款票據,還指使天津夏光公司的雇員偽造虛假的財務憑證。導致2000年天津夏光* * *虛假提取產品出口收入7.24億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許會計師事務所向社會出具虛假凈利潤465,438+0,764,438+0,000元。2001年初,為了進壹步完善造假程序,董波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發票外,董波指使天津夏光公司員工付書同以天津夏光公司名義向天津和源公司(天津夏光公司提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張,價稅合計221456594元,涉稅376471900元。後來他只是以銷售款沒有全部收齊為由,把它們交給了北辰區國稅局。2001年5月,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頓投資公司借款654.38+0.5億元,以提取產品銷售的形式歸還至天津夏光賬戶,其中654.38+0.25億元以天津夏光利潤的形式交給天津夏光公司。根據董波在法庭上的供述,在詐騙過程中,壹些財務文件和

涉案銀行的公章是在電腦上做的。這樣,根據庭審和起訴書,尹偽造是經批準,丁授意,實施,顏金代協助,和許“明知”有假的過程。

真相-1)尹在編制合並報表時,沒有抵銷與子公司的關聯交易,也沒有按照股權協議比例合並子公司,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註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報告重大虛假事項,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特別註意事項》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編制審計計劃的特別註意事項”第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範圍、集團內公司之間的股權關系、集團內公司之間交易的頻率、性質和規模以及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有關的其他事項,以便制定合理的審計計劃;第三章“執行審計程序的特別註意事項”第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重點審計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並資料;第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存貨交易、固定資產交易、收入、支出等重大交易的抵銷及其未實現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第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正確反映了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的特別註意事項”第二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註集團內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重大交易,並據此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2)註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的確認程序,在對天津夏光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所有確認函均由公司發出,但未要求公司債務人將回函直接發送給註冊會計師。2000年發出14確認函,但未收到回復。對於無法以信函方式證明的應收賬款,審計師在使用替代程序時未獲取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總則”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來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和適當。在第壹

第二章第十壹條指出,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可以參照以下標準進行判斷: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註冊會計師自身獲得的證據比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更可靠;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在能夠相互驗證時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於重要的審計項目,不得以審計成本的高低或者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的理由。

(3)註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實施分析測試程序,如未發現或報告銀廣夏2000年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長,而生產用電電費下降的事實;面對銀廣夏2000年卵磷脂生產投入產出比明顯低於1999的異常情況,註冊會計師認為銀廣夏管理當局聲稱的“生產進入成熟階段”,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5433號,例如,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二章“總則”指出,註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會計信息各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會計信息與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 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四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總體復核時,應當復核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並考慮為已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意外差異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是否存在未被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意外差異;第四章“分析復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七條指出,當分析復核結果異常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作出說明,並取得適當的驗證證據;被審計單位拒絕說明或者說明不當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工作》第二章“總則”第四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第五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在決定是否使用專家協助工作時,應當考慮相關會計報表事項的重要性、相關事項的性質和復雜程度以及錯報、漏報的風險;第7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特定資產的評估。特定資產的數量和物質條件的確定,以及需要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的計算。

(4)天津夏光審計項目負責人為非註冊會計師,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知識和專業能力,嚴重違反了《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的相關要求。如《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二章“壹般準則”第五條規定,擔任獨立審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接受過適當的專業培訓,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二章“總則”第七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審計組成員的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和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規定,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相關業務負責人審核批準;第18條指出,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查以下主要項目:審計組成員的選擇和分工是否適當。

(5)審計人員未對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和所得稅政策的披露給予應有的關註;在收集到真假報關單後,未能給予必要的重視(比如在幾份實際上並不存在的蓋有“天津東港海關”字樣的報關單上,每件商品前面的“出口商品編號”都是空白的,稍有外貿實務知識的人都能發現這違反了填寫報關單的基本要求);未註意到海外銷售合同的措辭不符合壹般商業慣例;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法律文件的;不關註重大不良資產;審計程序存在壹些重大缺陷,如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落實三級復核制度、違反多項準則,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5438號+0號——了解被審計單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

結果——造假者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根據現行《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造成股東或者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導致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暫停交易的,應當立案調查。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尹刑事案件作出壹審判決。夏光前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波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同時,法院分別判處銀川夏光董事局原副主席、總裁,銀川原董事、財務總監、總會計師丁,天津原副董事長、總經理閆金代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至八萬元。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7.民事訴訟

我國有關部門起草的《關於審理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案件的若幹規定》(初稿)第四條規定:“中介機構委派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執業準則,未盡到高度註意或者忠實義務,給委托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退還委托人支付的委托費用,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介機構指定的執業人員已嚴格遵守執業準則,勤勉盡責,無法發現虛假成分的,中介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份文件表明,中國法律界已經重視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海楊善初等4名股東訴殷虛假證券信息披露侵權糾紛壹案。2004年4月20日,尹仲中級人民法院向ST銀廣夏發出應訴通知書,受理公司與陳壽華民事賠償糾紛壹案。這是繼2002年7月後,強調“先刑後民”的銀川中院再次受理針對尹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

事實上,真相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天津夏光1999,2000年獲得了提取產品出口的“暴利”,這完全是假的。整件事——從大宗提取產品的出口到銀廣夏利潤的飆升,再到股價的狂漲——完全是壹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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