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金融債權轉讓案例研討會紀要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研究解決財政呆壞賬轉移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精神。統壹思想,明確任務,依法妥善公正審理涉及金融壞賬轉移的案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金融壞賬順利處置,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政法委、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於2008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4月在海南省海口市召開全國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民商事審判的副院長及相關法院負責同誌參加了座談會。與會同誌經過認真討論,就審理金融壞賬轉移案件的主要問題達成共識。摘要如下:
壹、審理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會議認為,此類案件關系到金融不良資產的順利處置、國有資產的保護、職工利益的保護和社會穩定。因此,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必須高度重視,並在審判中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的宗旨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托,以規範金融市場、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為目標,依法公正妥善審理此類糾紛,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2)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原則。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的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壹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處理此類糾紛,有效防範可能發生的群體性、突發性、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安撫人心、維護秩序”。
(三)堅持依法公正、適當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法律規定和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結合起來,把民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平等保護等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社會影響結合起來,正確處理保護國有資產、確保金融不良資產順利處置、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統籌兼顧。 做到正當合理,保證依法公正和正當合理的統壹,保證審判的法律效果。
(四)堅持調解為主、調判結合的原則。為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中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政策精神,澄清其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理解。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可能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未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次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適當公正的審理。
二、關於案件的受理
會議認為,為保證此類案件得到公正妥善處理,人民法院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和《紀要》有關規定精神的此類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國有企業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良債權已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仍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不得反對受讓方提起追索訴訟。國有企業債務人在清償受讓方後,向原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國有企業債務人不知道不良債權已被原國有銀行轉讓清償的,可以反對受讓方提起的追索訴訟。受讓方起訴國有銀行返還不當得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讓人在對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追索訴訟中主張追加原國有銀行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紀要發布前或者根據紀要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根據紀要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銀行因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議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債權人主張清償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的債務;
(三)債權人主張清償已納入國務院批準的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總體方案的國有企業債務人的債務;
(四)紀要發布前,國有企業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履行完畢,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國有企業債務人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提起無效訴訟的;
(5)受讓方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債權後,以不良債權有瑕疵為由起訴原國有銀行;
(六)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享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政策的國有森工企業不良債權,導致受讓方向森工企業主張債權的(詳見《天然林保護區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豁免申請表清單》);
(七)無效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訴訟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不能提供相應擔保或者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三、債權轉讓生效條件和自行約定效力的法律適用。
會議認為,不良債權在合同法實施前成立,在合同法實施後轉讓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者重新約定的,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賣的,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事業單位等追償。,並轉讓給特定的第三方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國有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被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需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在原擔保範圍內繼續對受讓方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中約定合同變更需要保證人同意或者禁止主債權轉讓的,對主債權和擔保權的轉讓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關於地方政府的優先購買權等。
會議認為,為防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可以對不良債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處置方案、交易條件、處置程序和向非國有金融機構法人轉讓壞賬的方式確定後,單個(單戶)轉讓壞賬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註冊地的優先購買權人。以整體“資產包”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資產包中主債務人註冊地屬於同壹轄區的,應當通知轄區內的優先購買權人;資產包中的主債務人在不同轄區登記的,應當通知主債務人相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
根據確定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處置程序和方式,上述優先購買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接到通知後,明確表示拒絕購買或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作出書面答復,或者在公告確定的拍賣、競買日期前未作出書面答復,或者未按拍賣公告、競買公告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參加拍賣、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摘要公布前已完成不良債權轉讓,上述優先購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主張先買壞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於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
會議認為,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國有企業債務人以不良債權轉讓行為損害國有資產為由,提出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同壹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宣告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國有企業債務人不單獨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抗辯。國有企業債務人再次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受理後,兩案合並審理。國有企業債務人在二審期間再次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受理並作出壹審判決後,重新審理。
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受理後,受讓人的債權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給其他受讓方後,受讓方取得受讓方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方和後續受讓方列為案件當事人。
六、關於壞賬轉讓合同無效和可撤銷原因的認定。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方資格以及轉讓程序的公平合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有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a)債務人或擔保人是國家機關;
(二)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涉及國家安全和國防軍工等敏感信息,以及其他依法禁止或者限制轉移的情形;
(3)與受讓方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
(四)不良貸款轉讓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的規定,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五)實際轉讓的資產包與轉讓前公告的資產包內容嚴重不符,不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
(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當由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未進行評估的;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與債務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債務人、三方惡意串通低估或者遺漏壞賬;
(七)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理,但未公開招標、拍賣的;或者公開招標的投標人少於三家(不含三家);或者以拍賣方式轉讓不良債權時,未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或者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的;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由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或者備案登記手續,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辦理的;
(九)受讓方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或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十)受讓方與參與不良債務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
(十壹)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轉讓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