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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權有什麽限制

法律分析:限制股東表決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是直接限制,即持有壹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東表決權弱於普通股,即這部分股份不再是壹人壹票,而是壹股以上享有壹人壹票;

第二,間接限制;也就是說,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通過所需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大股東更難濫用表決權,從而間接達到制約效果;

三是對代理投票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了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意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大多允許股東委托代理人投票。代理投票制度對於保證股東特別是眾多高度分散的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也滋生了收購和濫用代理權的弊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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