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要求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由企業管理或者國家授權企業所有的財產,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和其他機構;
(四)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必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
(六)具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國家對企業註冊資本數額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企業法人登記由企業設立負責人申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合營企業,由設立合營企業的負責人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從業人數、營業期限、分支機構。
第十條企業法人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申請登記的企業法人名稱應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登記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壹條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力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簽名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註冊資本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數額或者企業法人擁有的財產。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申請登記的資金數額與實際資金數額不壹致的,按照國家特別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和技術力量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發展壹個行業,兼營其他行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