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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基金管理企業的程序和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法》和中國證監會規範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人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範的監督、審計、危機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規範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企業,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申請審核工作流程包括現場檢查、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材料受理、反饋、資質審批五個環節。

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在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後,向所在地證監局提交現場檢查申請。現場檢查合格後,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將對該機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憑借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管函,本機構正式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展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符合相關條件的,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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