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業務:
1,業務風險隔離系統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分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不得混業經營。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以他人或者個人的名義進行。證券公司必須將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用於自營業務。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權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幹涉。
4.客戶資金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除因客戶自身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托書的設置和保存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制作統壹的證券交易委托書,供客戶辦理經紀業務時使用。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須制作委托記錄。客戶的證券交易記錄,無論交易是否完成,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在證券公司。
6.辦理委托事項的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交易委托時,應當按照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數量、競價方式、價格區間,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並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交易完成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易報告並交付給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的聲明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計人員逐筆審計,確保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壹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決定證券買賣、證券種類、證券數量或者證券價格。
8.禁止向客戶承諾收入或報酬。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的證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諾,也不得補償證券交易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