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即食豆制品,是指餐飲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經現場加工後,直接供消費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規定所稱技術規範是指經市政府批準頒布實施的豆制品技術規範。
本規定所稱受控作業區,是指生產過程中人流、物流、有害物質侵入等必須嚴格控制的作業區域。受控操作區包括清潔操作區和準清潔操作區。
本規定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等。,食堂除外。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豆制品安全負總責,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豆制品監管工作。
質監部門負責豆制品生產加工的衛生許可和日常監管。
工商部門負責豆制品流通的日常監管。
衛生部門負責流通環節豆制品衛生許可和消費的日常監管。
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環保、工商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相關監管工作。第五條豆制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第六條生產、加工、銷售的豆制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第七條豆制品企業實行送貨單制度。
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在出廠銷售產品時,應開具“豆制品提貨單”,隨貨寄送,確保單貨相符。
豆制品經營者在采購豆制品時,應當索取《豆制品送貨單》,核對相關內容,確保單貨相符,單商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倒賣“豆制品提貨單”。
實行提貨單制度的豆制品目錄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工商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需要低溫儲存運輸的豆漿、豆腐等豆制品的生產、經營、配送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冷庫、冰櫃等設施,並使用密閉的專用冷藏車運輸。
生產過程中的冷藏溫度應在0℃ ~ 4℃,流通、消費、運輸過程中的冷藏溫度應在65438±00℃以下。
法律、法規、相關標準或技術規範對豆制品冷藏溫度和設備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低溫儲運豆制品目錄由市質監部門另行公布。第九條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控制操作區的使用面積不得少於500平方米。第十條豆制品應當預包裝,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預包裝豆制品要有標簽。標簽應符合相關規定,並標明生產日期。第十壹條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設立質量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
豆制品必須經過檢驗才能出售。第十二條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建立臺賬,註明原輔材料采購及產品生產、銷售等相關信息。第十三條豆制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檢查豆制品的質量和衛生,查驗豆制品的合格證、送貨單和標簽標識。
豆制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標明品種、規格、批號、生產單位、數量和日期。第十四條除餐飲業外,其他豆制品經營者(包括單位食堂)不得現場加工制作豆制品。
餐飲業現場加工制作豆制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並取得衛生許可證:
(壹)有獨立的浸泡、研磨、成型原料的豆制品生產間,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豆制品需按規定冷藏、保溫,並配備相應設施;
(三)現有豆制品只供消費者在其經營場所食用,不得銷售給其他豆制品經營者;
(四)建立生產、領料、批銷售記錄。第十五條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豆制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豆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和資料;
(三)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查封或者扣押設備、原料、產品等。;
(四)檢查或抽查豆制品質量;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管部門在采取其他證據保全措施後,可以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豆制品先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