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詳細規定了監事的權利和責任及其產生辦法,具體如下:
(1)監事會設主席壹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可以對公司的異常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5)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4.主要職權包括:
(1)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二)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四)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5.監事會的召集人通常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殊權限。解讀應該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職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擴展數據:
1.監事辭職和罷免的原因和方式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即辭職;我請求辭職;被原機關辭退的;因不合格等原因被辭退。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更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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