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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離職方案是什麽?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公司合並的反面。是指原公司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企業分工的基本類型和技術方法

所得稅法中對企業分立的定義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根據其規定,分立是指企業(被分立企業)將其部分或者全部資產轉讓給現有的或者新設立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的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或者非股權支付作為交換,實現企業的法定分立。被分立企業失去的是基礎資產,基礎資產的接收方是被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本身不會獲得轉讓資產的對價,標的資產對價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被分立的企業可以繼續存在,也可以不繼續存在。企業分離有兩種基本類型,實現分離的技術途徑有三種:存續分離(生產股分離和贖回股分離)和新設分離(股本分離)。首先,從大的範疇上,我們根據被分立企業分立後是否存在,將分立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後,被分立企業仍繼續經營,不改變名稱和法人地位,而被分立企業作為另壹個獨立法人存在。分立後,分立企業的股份由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新的分立是將分立後的企業分立為兩個以上的企業,並依法註銷。存續分離通常采用兩種技術方法:拆股法和贖回法。股權分置是指將部分資產分離、轉讓成立新公司或轉讓給現有公司,接受該資產的子公司的股權分配給被分離企業的全體股東。同時,被分立企業中所有股東的股本按比例減少,有時可以保持不變。註:股權分置模式的結果是企業分離但股東不分離,分離後被分離企業和被分離企業的股東相同。分股贖回是指將被分立企業的部分資產分離出來,組成新的子公司或現有公司,將新公司的股權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部分股東,以換取其在被分立企業中的股份,使這些股東不再持有被分立企業的股份。註:止贖股分離的結果不僅是企業分離,也是股東分離。壹些股東仍然擁有分離的企業,壹些股東擁有分離的企業。新設立的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立,即將公司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解散原公司。股份資本的劃分可以分為兩種典型的方式。第壹種屬於企業與股東分離。被分立企業的全體股東已按原持股比例同時均衡取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份,被分立企業的原股份已依法註銷,被分立企業已按《公司法》的規定解散。第二類屬於企業與股東分離。同理,被分立企業的不同股東取得不同被分立企業的股份的,應當依據《公司法》解散被分立企業,並依法註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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