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公司債券的主要分類
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征包括:
公司債券的特征
公司債券概念的界定
相關債券品種發展分析
概念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是企業債券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發行的債務憑證。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的主要分類
(1)可分為:
(1)記名債券,即在債券正面登記持有人姓名,加蓋印章收取本息,轉讓時必須在債券發行公司背書並登記。
(2)無記名債券,即債券票面不需要寫明持有人姓名,本息償還和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準,無需登記。
(2)根據持有人是否參與公司利潤分配,可分為
(1)參與公司債券是指既能按預先約定獲得利息收入,又能在壹定程度上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的公司債券。
(2)非參與式公司債券是指持有人只能按事先約定的利率獲得利息的公司債券。
(3)根據是否可以提前贖回,分為:
(1)公司債券可以提前贖回,即發行人在債券到期前購回其發行的全部或部分債券。
(2)公司債券不能提前贖回,即只能壹次性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4)按發行債券的目的,可分為:
①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征的公司債券。
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旨在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米源。
(2)重組公司債券,為清償公司債務而發行的債券,也稱為以新還舊債券。
(3)有息公司債券又稱調整後公司債券,是指面臨債務信用危機的公司經債權人同意發行的利率較低的新債券,以換取此前發行的利率較高的債券。
(4)延期公司債券是指公司在已發行的債券到期還本付息,新債不能償還舊債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後,可以延長償還期限的公司債券。
(5)根據發行人是否給予持有人選擇權,分為:
(1)附期權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發行的壹些公司債券,賦予持有人壹定的期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轉換為普通股的期權)、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和可償還公司債券(附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期權)。
(2)不附期權的公司債券,即發行人未給予持有人上述期權的公司債券。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征包括:
1,有風險。公司債券的還款來源是公司的經營利潤,但任何公司的未來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著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2.收益率較高、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要求風險較高的公司債券應為債券持有人提供較高的投資收益。
3.對於壹些債券,發行人和持有人可以相互給予壹定的選擇權。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的特點
1,公司債是必備證券;
2.公司債券是貨幣證券和融資證券;
3.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可以轉讓、抵押和流通;
4.公司債券是政府證券。
[編輯本段]公司債券概念的定義
教科書上對公司債券的概念基本是這樣定義的:“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同時進壹步說明,它表明了發行債券的公司與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的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這是與股票持有人最大的區別。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條件從公司獲得利息,並在到期時收回本金。獲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在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先於股東收回本金。
但是,債券持有人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
上述說法對“公司債券”的定義和解釋無疑是正確的。
但是,如果我們真的想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我們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1.公司債券是壹種“有價證券”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證券”的壹種,不是普通的商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文件。
“有價證券”是能夠取得壹定收益的各種債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總稱,是用來證明有價證券持有人擁有並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反映和代表壹定的經濟價值,社會接受範圍廣,壹般可以作為金融工具轉讓流通。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有價證券”是壹種所有權憑證,壹般必須標明面值,證明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壹定的收益,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它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了壹定的財產權。
持有人可以直接獲得壹定數量的貨物、貨幣、利息、股息和其他收入。
因為這種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流通,所以客觀上具有交易價格。
2.公司債券由公司發行。
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和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
這裏的公司不是壹般的企業,而是“公司化”的企業。
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法人企業,即“公司”。
壹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作企業,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國企是獨資企業,理論上不能發行公司債。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國有企業有其不同於其他國家的特殊產權特征,也可以發行債券——公司債券(非法定公司債券)。
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發行公司債。
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承擔有限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3.企業債券必須通過“發行”來實現。
公司債券只能通過發行人向投資者“發行”來實現。
公司債券的發行是發行人通過出售自己的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資金,公司債券投資者通過支付資金購買發行人信用憑證的信用交易過程。
從法律上講,發行是壹種“要約行為”。
隨著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壹般通過發行公司章程或發行債券說明書進行要約。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並願意支付必要資金的投資者可以成為公司債券投資者。同時,所有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於接受要約,必須履行義務,有權獲得要約中的權益。
在發行公司債券的過程中,需要根據“要約”的基本特征,明確發行主體、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包括發行主體、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等選項。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壹種“要約”行為,是對公司債券的“賣出-買入”。
壹般來說,發行包括公募和私募。
公開發行是面向不特定於社會的廣大投資者的公開發行。這種方式的證券發行審批比較嚴格,采取公示制。私募是針對特定的少數投資者,其審核條件相對寬松,不采取公示制。
4.企業債券需要“還本付息”。
公司債券之所以是公司債券,是因為其主要特征:還本付息,這是與其他證券的根本區別。
首先,公司債券反映了其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債券到期應償還,不是“投資”或“贈與”,而是壹種“借貸”關系。
其次,企業債券不僅要到期還本,還要在本金之外支付壹定的“利息”,這是投資者在壹段時間內放棄自有資金對發行人的“回報”。
對投資者來說是“投資收益”,對發行人來說是“資金成本”。
確定利息有兩種方式:固定利息和浮動利息。對於利息支付,有兩種方式:到期壹次性支付利息和間隔支付利息(如壹年壹次和半年壹次)。
5.公司債券有“壹定期限”。
企業債券反映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是壹種借貸行為,需要確定多久才能償還。
首先,根據金融學的壹般理論,企業債券作為資本市場工具和長期融資渠道,期限必須在壹年以上。其次,這個術語包括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和公司債券的付息期。第三,雖然術語是確定的,但它也是變化的。
比如在發行時,可以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提前贖回和延遲支付的條款,這些條款是在“壹定期限”的基礎上預先確定的變更。
另外,在發達的資本市場國家,已經發行了無限期公司債券,但是這種債券是非常特殊的壹種,目前基本不存在。
6.公司債券的期限和還本付息的條件應“事先約定”。
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向投資者銷售信用憑證——公司債券時,獲得的是屬於投資者的資金,投資者支付資金時,獲得的是公司債券和發行人的承諾,包括期限承諾和利息承諾。
是承諾,壹是要提前做好,二是要明確承諾的內容。
同時,作為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上“事先約定”,包括發行規模、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必須選擇和可選的事項。
7.公司債券的發行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發行公司債券對於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和監管部門來說都是壹件大事。
對於發行人來說,發行公司債券是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壹種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經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準,公司管理層和經營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
對於* * *監管機構來說,發行公司債券涉及社會信用大,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影響大。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必須經過* * * *相關監管部門的批準或認可,或者在* * * *監管部門進行了登記,否則就是違法的。
所以“按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意思:(1)需要經過公司決策層的批準,比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2)需要經過* * *監管部門的批準。
* * *在審批公司債券發行的過程中,監管部門還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對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嚴格要求。
[編輯本段]相關債券品種發展分析
以上分析針對的是公司債券的理論概念。
但我們應該認識到,現實中的公司債概念與理論中的公司債概念存在壹定差距:壹是現實中的公司債概念必須以理論公司債為基礎,其制度設計、制度安排和運作方式必須與理論公司債的基本原則和核心思想相壹致;第二,純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是沒有意義的,需要根據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法律基礎進行現實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
例如,在中國,從法律和監管安排來說,有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
但是,這些不同類型債券的設計必須以理論公司債券為基礎,並與理論公司債券相壹致。
因此,我們應該嚴格區分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和實踐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而不能簡單地將理論意義上的公司債券概念運用到實際的制度安排中。我們必須根據不同國家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法律框架,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制度安排。
因此,在現實體系中安排理論上的公司債券時,債券名稱不必局限於“公司債券”,可以有其他名稱,如中國的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日本的金融債券、美國的市政債券、次級債券、資產支持債券等。這些債券雖然名義上不是“公司債”,但其理論基礎仍然是公司債理論,是不同經濟制度和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安排。它既有理論依據,又有法律依據,是公司債券在不同經濟體制、不同法律環境下,針對不同問題,在理論意義上的變化或延伸。
1.公司債
公司債券誕生於中國,是中國特有的債券形式。
根據我國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公司債券管理條例》,“公司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從公司債的定義本身來說,與公司債的定義相比,除了發行人有企業和公司的區別外,其他都是壹樣的。
目前國內對公司債的概念有兩種觀點:(1)公司債也叫企業債,和公司債沒什麽區別;(2)公司債券理論上不成立,是壹個不規範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的壹面,但都不準確、不完整。
首先,分析我國公司債券的法律基礎。
我國《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發行的債券,適用本條例”,“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我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
可見,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企業債券的概念比公司債券要寬泛得多。就像企業覆蓋公司壹樣,公司債也覆蓋企業債。
從發行條件來看,《公司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有五個基本條件:(1)企業規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三)具有償付能力;(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在發行公司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五)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顯然,《公司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非常籠統。
《公司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有六個基本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合計不超過凈資產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4)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投資。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比較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不難看出,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公司債券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對體現公司債券特征的進壹步要求。
比如,在資產規模(包括凈資產余額)上,公司債比公司債更具體,在盈利能力上,公司債比公司債提出了更進壹步的要求:在募集資金用途上,基本壹致,在利率管制上,公司債按照《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公司債券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執行。
在企業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方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範圍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所有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公司法人)發行的債券。發行公司債券首先要服從基本前提,符合《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的基本要求,然後再根據《公司法》對公司債券的要求進壹步規範。
也就是說,不受《公司法》規範的企業,按照《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發行公司債券;而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這也是公司債券,符合《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
其次,分析我國企業債券存在的理論基礎。
公司債券之所以能夠作為壹種金融工具存在,能夠被設計為壹種融資制度和融資工具,在於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有壹個存在和發展的產權基礎:(1)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2)實行有限責任制度;(3)產權清晰。
壹般來說,公司以外的其他類型的企業是不同時滿足這三個產權要求的。比如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實質性的分離,包括單壹投資企業(由壹個自然人設立),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的人按約定出資)都不是有限責任制度,產權不清。
因此,非公司制企業壹般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債券。
問題是國企。
許多國家都有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指資本全部或部分歸國家所有,並由國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對於資本僅為國家部分所有的國有企業,這類企業壹般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出現,即國家或* * *與其他股東各持不同股份。
壹般情況下,這類國有企業(公司)滿足企業債券存在和發展的三方面產權基礎,發行企業債券是有理論基礎的。
對於資本為國家所有的國有獨資企業,在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國有企業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2)有限責任制度,(3)產權清晰。
因此,理論上壹般不允許國有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即使發行了債券,國家或者* * *也會承擔連帶無限責任,這在某種程度上屬於* * *債券的性質。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具有鮮明的特點:壹是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二、1992國務院7月23日頒布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轉換企業經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要求,依法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1994年7月24日頒布實施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也規定,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清晰的產權關系”,“分離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企業自主支配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國家對企業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為限”。
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樣,即使不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國企,也有了發行公司債的產權基礎。
所以,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這類非公司制國企發債是有理論基礎的。當然,他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發行公司債券。
第三,根據我國公司法,並不是所有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的公司都可以發行公司債券。比如,除了“股份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與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發起人中沒有或者只有壹個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律上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理論上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在如此復雜的情況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公司債券:(1)公司債券是我國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制度下的壹種制度安排,尤其是我國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具有壹般性。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債券密切相關:公司債券包括企業債券,是公司債券的壹種特殊形式。公司債券首先遵循公司債券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進壹步規範。
(3)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理論在理論上是壹致的,公司債券遵循的基本規律與公司債券相同。
(4)企業債券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的歷史產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國有企業按照現代公司制度的逐步規範,企業債券的內涵會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