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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公司債券利率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什麽?

公司債券利率(債務利率)

公司債券利率概述公司債券票面記錄的債券利息與票面金額的比率。債券利率是公司衡量債券融資成本的基本依據,也成為投資者決定是否投資的客觀尺度。債券利率的決策是非常全面和復雜的。確定發債利率的總原則是在發行公司的承受能力範圍內盡可能降低利率,吸引投資者。

決定公司債券利率的因素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確定公司債券利率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同期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水平。銀行儲蓄和債券是投資者和居民可以選擇的兩種形式。壹般來說,是從高收益和低風險兩個方面考慮的。因為債券的信用不如儲蓄,所以壹般來說,債券的利率應該比同期儲蓄存款的利率略高。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為公司債券利率下限。

(二)國家對債券利率的規定。現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規定,公司債券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這是公司債券利率的上限。

(3)發行公司的承受能力。為了保證到期時的還本付息和發債公司的資信,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和量入為出是必要的。投資項目的預期投資回報率是債券的基本決策因素。

(四)發行公司的信用等級。如果發行人社會聲譽高,信用好,可以相應降低利率,否則可以相應提高利率。

(五)債券發行的其他條件。如果發行的債券附有抵押、擔保等擔保條款,利率可適當降低,否則應適當提高。

(6)其他債券利率、債券市場狀況和國家金融政策。

公司(企業)債券1概述

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公司債券主要由股份公司發行,但也可以由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發行。因此,壹般分類時,企業債券和企業發行的債券可以直接歸類為公司(企業)債券。

2.新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債券

第壹百五十四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壹百五十五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

(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第壹百五十六條公司以實物債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壹百五十七條公司債券可以是記名債券或者無記名債券。

第壹百五十八條: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發行記名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壹)債券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和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發行日期。

無記名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及方式、發行日期和債券編號。

第壹百五十九條記名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和贖回等相關制度。

第壹百六十條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轉讓。

第壹百六十壹條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記名債券無轉讓的,轉讓在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方後生效。

第壹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具體轉換辦法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壹百六十三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轉換方式與債券持有人交換股票,但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轉換或者不轉換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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