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要約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類股份的股東應受到同等對待。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或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但未能獲得豁免的,應當以現金方式支付收購價款;以合法可轉讓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現金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擴展數據:
要約收購程序
1.持股5%以上的必須發布信息。即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2.持股30%時要約繼續收購。
3.終止上市。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收購的上市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時,該上市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4.股東可以要求收購人收購尚未收購的股份。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90%以上時,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有權按照與要約收購相同的條件將其股份出售給收購人,由收購人收購。
5.收購結束時的報告。上市公司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
百度百科-要約收購
百度百科-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