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中國的銀行需要采用壹些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如內部評級法。然而,實施內部評級法要求銀行滿足以下最低要求,而達到這些最低要求本身就是對中資銀行的壹大挑戰。
(1)信用風險的有效細分。
(2)評級的完整性和完整性。
(3)評級體系和方法的改進。
(4)評級體系的標準。
(5)5)PD的測量。
(6)數據收集和信息系統。
(7)內部評級的使用。
(8)內部驗證。
(九)信息披露。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銀行必須披露以下信息:關於計量方法和關鍵值的信息的定性披露;量化披露需要披露的風險評估信息;量化披露作為衡量質量和可靠性的後效。
因此,在我國銀行業內部實施內部評級法,必須做好以下三項基礎工作:
(1)加強數據管理。(2)獲取相關專業人員和資源。(3)實施壹定程度的變更管理,幫助項目實施。
2.2信息披露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首次正式規定市場約束(第三支柱)是資本監管的壹種手段。市場約束具有迫使銀行有效合理配置資金、控制風險的功能,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同時,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也是配合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的有效工具。為了保證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需要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對銀行進行嚴格的市場約束,要求銀行提高信息透明度。
市場約束是通過要求銀行披露信息來提高市場對銀行的約束力。新協議規定,根據信息的重要性,銀行每年兩次披露資本協議的適用範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和資本充足率。核心信息披露的建議適用於所有銀行,而采用內部評級法、信用緩釋技術和資產證券化的銀行必須披露相關信息。但出於競爭的考慮,銀行的專有信息可以不披露。銀行信息披露有利於借助市場力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