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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融資擔保?融資擔保的運作模式是怎樣的?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那麽妳對融資擔保了解多少?以下是我整理的關於融資擔保的內容,希望妳喜歡!

融資擔保運作模式

設置:

***1***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由監管部門審批。

***2***設立條件:公司章程、持續出資股東、註冊資本、合格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經營場所等條件。

* * * 3 *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為實繳貨幣資本。* * *但目前銀行在選擇合作擔保機構時對註冊資本的要求較高,如交通銀行,不低於6543.8億元。大多數擔保公司壹般采用分期投資的模式。***

* * * 4 * *融資性擔保公司壹般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方式,會引入各類資本共同出資,共擔風險。

商業運作:

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等業務。

融資擔保業務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款擔保和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其他業務包括: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自有資金投資。

內部管理模式: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部審計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內部機構設置壹般會有綜合部、業務部、風控部、法務部。

* * * 2 *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制定嚴格規範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風險控制模式:

* * * 1 * *細化客戶準入:制定客戶準入標準,嚴格按照標準準入融資性擔保客戶,按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標準和手段,在風險評估中進行嚴格的風險控制。

***2***嚴格流程管理:

保前調查的主要內容是對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經營管理、資產狀況、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分析、反擔保分析、風險分析和防範措施的綜合分析。

擔保審查主要包括申請人審查、還款來源審查、反擔保審查、貸款用途審查、風險指標審查、信貸結構審查和合規法律審查。

保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保後檢查和保後管理、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逾期催收等。

* * * 3 * *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存款反擔保等綜合反擔保措施。

融資擔保政策

2010年3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被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信守合同。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損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並向國務院成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並憑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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