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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特指以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項目承擔連帶責任的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不同。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它不同於公司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不競爭是有區別的。有限合夥人可以獨自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財產份額質押存在差異。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5.財產份額轉讓是有區別的。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6.出資不同。兩者對出資的要求差別不大。主要區別是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能勞務出資。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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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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