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介紹
投資者用壹部分自有資金(或證券)和其余從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或證券)買入(或賣出)某種證券。不足部分,即從證券金融機構借入的預付款(或證券),是以信用為基礎的,是證券金融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第壹種信用關系。另壹方面,在大多數情況下,證券金融機構支付的差額是對銀行的貸款或在貨幣市場上的融資,稱為再融資,包括資本再融資和證券再融資。在再融資過程中,形成了銀行與其他貸款人、證券金融機構之間的第二種信用關系。
總的來說,這項業務的開通對銀行業來說是壹件好事。因為再融資業務壹旦推出,將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活力,同時對金融股是長期利好。
推出背景
證監會融資融券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聶慶平在201115第四屆指數及指數化投資論壇上透露,融資融券再融資業務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未來將適時推出。
自融資融券業務推出以來,業界壹直期待再融資業務的推出。監管部門多次表示,將適時推出這項業務。
“融資融券目前的運行狀態推動了再融資制度的推出,融資融券比例極不協調的現狀使得再融資業務的設立更加迫切。”某券商融資融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們的融資額很大,融資融券額很小,654.38+04萬元,跟再融資機制缺失有關系,但不完全相關,因為人的心理偏好還是在於做多。但不可否認,我們確實很缺優惠券。
企業機能
從海外市場的經驗可以看出,再融資業務對整個券商行業和資本市場都有很大的推動作用。轉融通業務推出後,由於券商可以將資金或證券融入證券金融公司,其融資融券規模將大幅提升。業內人士指出,如果再融資業務推出,可融資的資金量和可融券的股票數量將是原來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將對市場產生實質影響,甚至動搖a股市場的基本面模式。
商務飛行員
自2010年3月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以來,已有11家券商開展了此項業務。對此,聶慶平表示,融資融券試點業務開展順利,未來不僅會擴大,還會在壹定程度上改善前兩家公司的盈利模式。第三批試點券商開展業務後,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券商營業部將超過2200家,占全國所有券商4198家營業部總數的53%。未來第三批試點券商開展業務,要讓壹半以上的營業部覆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防控永遠是第壹位的。聶慶平還表示,目前所有11試點券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部總數已達849家,總收入213萬元,其中前6家券商總收入達186萬元。截至10期末,融資融券累計成交金額達到536.12億元,其中融資累計成交金額占總量的98%。
市場反應
聶慶平表示,融資融券業務不僅改善了券商的收入結構,也拓寬了業務範圍。從市場的實際反應來看,有實際數據證明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及時融資買入和賣出證券,已經體現了融資融券在市場中的主導作用,有助於其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運行方式
根據初步設計,將成立專門的公司,在再融資業務體系下運作。
轉融通業務的證券來源可以包括證券公司擁有的證券、證券公司擁有的證券和具有擔保權的證券、基金持有的證券、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的證券、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證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持有的證券。
資金來源可以包括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證券公司自有並取得擔保權的資金、保險資金處置的資金、交易所和鄧忠公司處置的資金、定向發行債券和通過貨幣市場借入的資金。
分析和預測
經紀人充當中介,機構提供資金和股票。
對於許多投資者來說,再融資業務仍然是壹個非常生僻的詞。其實再融資和融資融券是壹個性質,或者說再融資業務是融資融券的壹部分。據大通證券徐鵬介紹,所謂再融資,是指銀行、基金、保險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作為中介將這些資金和證券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融資或融券。
我國正處於實施融資融券業務的初級階段,只允許券商以自有資金和證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在歐美等成熟市場,融資融券所需的資金或股票,大部分都不是券商自己擁有的。很多時候,券商只是提供壹個平臺,最多是擔保服務。壹些穩健的投資基金,如大型財團、保險資金、企業年金計劃的投資組合等,把自己的資金或股票放在這個平臺上,供投資者融資或做空。這種方式就是所謂的再融資服務。
在這個平臺上提供資金或者股票的,都是那些真正長期持有,不在乎短期收益的股東。
好事會超過壞事。
瑞銀投資劉東生認為,考慮到國外市場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成熟市場融資融券基本覆蓋再融資業務),融資融券金額基本相同,但在成熟市場,融資融券利率屬於議價模式。每個券商提供不同的平臺,不同的費率,不同級別的風險保障。所以要看管理層對融資融券兩個費率的確定,來推測轉板業務對於a股市場來說是意味著更多的資金還是更多的拋售。
考慮到a股市場仍處於發展初期,管理層不應將融資融券利率定得高於融資利率,因此在壹定程度上更傾向於引入更多資金入市。從這個角度來說,它對a股市場的影響應該是正面大於負面的。
另壹個關鍵變量是上市公司大股東是否也能參與再融資平臺。如果上市公司大股東能借出自己的股份,對a股市場來說是重大利空,因為這麽大的拋售,誰也抓不住。但如果再融資業務僅限於二級市場的基金機構等財務投資者,“利大於弊”的觀點是可以成立的。[4]p
兩大問題最難協調。
據悉,證券金融公司可能采取的方式包括增加證券來源,如向全國社保基金、指數基金、保險公司等長期機構投資者借入證券,“批發”給證券公司,再“零售”給客戶。
該負責人表示,“我們歡迎大量優惠券,因為顧客有這個需求。我們不可能向客戶出售更多我們公司發行的債券來做空。這是壹個矛盾。因此,我們需要證券金融公司的來源。”
而證券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和主管部門是敏感問題,可能是最難協調的,因為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非常特殊,宏觀經濟調控職能要通過金融市場的調節職能來實現。“證券金融公司如果要對外放貸,是否要按照新巴塞爾協議進行監管?”上述人士表示。
券商估計,即使是有政府背景的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也會是純市場化的,券商會根據證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資金和證券的利率來判斷成本。“要看證券金融公司提供的利率、頭寸匹配、期限,根據我們公司給的成本考慮是否使用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金融公司承擔“再融資”機制被視為證券市場的壹項基礎性制度建設。“如果技術條件成熟,早走比晚走更迫切。”上述券商人士表示。
業務規則發布
根據上述規則,轉融通屬於無需行政許可的公司間業務,由證券公司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轉融通業務的相關事項。證券公司通過轉融通業務平臺向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轉融通服務。
根據《業務規則》,券商開展再融資業務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壹是具備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業務運作規範;二是業務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健全,有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第三,技術體系準備就緒;四是具備參與轉融通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設立信用管理決策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資信調查進行分析和評估,並結合市場情況、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授信額度和保證金比例檔次。同時持續跟蹤證券公司的信用和風險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調整其授信額度和保證金比例檔次。
操作原理
從事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資源、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穩健開展轉融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