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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

壹般來說,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需要設立董事會作為他媽的執行機構,但如果公司規模不大,就沒必要設立董事會。

第壹,公司法要求董事會必須出席。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擔任董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職工代表擔任董事。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必須有什麽?

第二,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董事會與股東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兩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會是分立的或者是股東會授予的決策權和管理權。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有沖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的決議,直至董事會改組或解散。

董事會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職權,執行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的派出機構,代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

三。執行董事的職能是什麽?

1.負責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或指定的職能。

2.未充分合理行使董事會職能,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發生時未明確壹名董事的責任劃分的,全體執行董事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3.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關於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

四、兩種執行董事:

1.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不設立董事會的小型有限公司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位。

2.作為上市公司意義上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非執行董事相對。所謂執行董事,就是作為董事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叫主動董事,是指被任命在董事會內部擔任特定職務,並對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雇員。

根據法律,有限責任公司有壹個由三至十三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壹名董事長,可能還有壹名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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