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案中死亡1,21人,直接經濟損失達1.81億元,明顯達到特別重大事故的分級標準。在上述分類標準中,事故等級可歸為死亡和經濟損失之壹。事故等級的劃分將決定不同級別的政府負責事故調查。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後,應作出不同時限的答復。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65438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是事故發生後進行調查和問責的前提,因此分類標準非常重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明確體現了對生命健康權的關註,分類合理。不同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對應不同的處理措施,分級管理負責,有利於提升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性和相關立法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