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公司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處罰,從而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二、失信企業“黑名單”
是指由國家有關部門建立機制,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並向社會公開形成的名單。主要承辦部門有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公檢法、金融機構等。
2065438+2005年7月3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於加強質量嚴重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在建立質量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時可以重點考慮。
三、失信企業中的四類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不誠信企業中的四類人應當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在企業債務清償前,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仍應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法定代表人仍將被限制高消費。
第四,失信懲戒機制
《失信懲戒機制》是由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銀監會、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的失信懲戒機制,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建立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機制,大力推進誠信建設,相應的《建設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出臺。 該備忘錄由上述八部門於2014年3月20日發布實施。